主题词:农业机械

“问题”农机召回制度将揭开神秘面纱

2008-10-08 中投机械网
 

之前,我国的农业机械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作为支撑,很多消费者在买到“问题”农机后,大多是寻求质量投诉的渠道,但因为取证难和维权成本过高等因素限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受三鹿奶粉事件“刺激”,“问题”农机召回制度即将揭开神秘的面纱。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覆盖范围扩展到除药品和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农业机械产品自然包括其中。早在2004101日起,中国就开始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200783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并正式实施。如今这一《条例》即将“破冰”,可以说是完善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又一进展,对农业机械的购买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即将出台的《条例》将会让购机者吃上“定心丸”。同时,《条例》显然也会给农机生产厂家敲响警钟。记者采访了两家农机企业的相关人士,他们认为这会对农机质量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产品一旦发生召回事件,对企业的品牌和形象都将是严重打击,这迫使企业严把质量关和售后服务关。

  

不仅如此,《条例》的出台还将让农机产品的召回制度与国际接轨。许多参与过“问题”农机召回解决的检验检疫部门和农机鉴定部门的专业人员都感觉到,在解决质量纠纷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缺少农机召回制度导致执法困难重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农机企业把触角伸向中国,占领的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但质量问题始终无法避免。《条例》实施后,一旦再发生类似事件,“问题”农机的召回将不再是个难题。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为缺陷产品:第一个条件是,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这意味着召回将是某一企业的大批量产品,而非个别产品。第二个条件是,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这表示《条例》中所指的缺陷产品即包括已经产生危险的产品,也包括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责令召回的实施者,为国家质检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应超过九个工作日。而对于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所幸的是,我国的农机质量正越来越好,这为召回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全国农机系统通过开展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质量跟踪调查和安全普查等工作,大力提升了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近日农业部召开的我国首次农机产品质量工作会上传出消息,我国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已从10年前的8.8小时提高到现在的40小时以上,主要农机零配件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显著提高。目前,农民对联合收割机和植保机械质量满意度达到96%以上,我国农业机械质量状况基本可以满足当前实际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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