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可再生能源法 更新

可再生能源法四年即更新:偶然与必然并存

2009-08-26 中投机械网
 
中投顾问提示: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以高票通过。2006年1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文/中投顾问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以高票通过。2006年1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2009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另外,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仅仅四年之后,《可再生能源法》已面临修订。而四年的修法间隔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极快的修法速度。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姜谦认为,可再生能源法四年即更新,确实是一个特例,但这也并非仅仅是偶然,在偶然的背后也有必然的因素。

  说它有偶然的因素,是因为相比传统的产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在过去四年的发展速度可谓惊人。中投顾问最新发布的《2009-2012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总额已达到120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二。2008年虽然经历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仍然居高不下。

  姜谦认为,正是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使得《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过程中某些方面已经稍显滞后。而这也成为可再生能源法四年即更新的主要原因。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认为,可再生能源法四年即更新的必然性则体现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国家立法机关自然也会灵活应对、适时加快修法的速度。而这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类似可再生能源法的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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