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将施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汽车租赁昆明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昆明市政府常务会1月19日讨论通过的《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1997年昆明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昆明将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且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120天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检测合格。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罚则方面,经营者不按照《办法》的规定备案,未取得经营备案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者出现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或在出租车辆时,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辆(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改正的,或者在经营中出现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出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备案,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昆明市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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