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农业机械

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09-08-11 中投机械网
 

  6 月 4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并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主体地位;规定了行政管理责任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界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强化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手段;保障了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颁实施填补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处理农机事故的法规空白,为该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

  办法》以农机安全生产为目标,以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必然会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对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的概念,规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范围,理顺了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在处理农业机械和交通事故中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是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范围,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管理农用运输机械的模式。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在各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过程中,积累先进的管理经验。

  三是规定了投保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减轻了受害人负担,保证了周到服务,从侧面宣传了利国利民的保险政策。既符合相关规定,又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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