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下月起实施

2009-06-29 中投机械网
 

  6 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农业部组织修订的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并于2009年 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是我国自1996年推出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方案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也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

  与1996 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将安全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标准对主要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提出了更高的安全配置和器具配置的要求,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则提出了涉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的要求;对谷物联合收割机,新标准将“在驾驶室内设置至少两个应急出口” 和“驾驶员向后视野进入盲区的收割机应设置倒车报警装置”等内容由推荐性条款升级为强制性条款,还提出了较高的照明和信号装置配置要求并增加了设置后视镜的要求。新标准在满足安全运行需要、便于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删除了一些机械性能方面的条款,这也使得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大大提高。

  人性化亦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以GB16151.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为例,修订方案对拖拉机制动最大操纵力要求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700N调整为600N。这意味着驾驶员可以用较小的力踩下刹车踏板,达到同样的刹车效果。这些修订内容在纸上看来不过是寥寥数行,但透过纸面,人性化的光芒无处不在。

  标准的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对拖拉机、挂车和谷物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标牌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场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从方便检查、检验和利于维修、调整等角度,新标准明确了各种检验方法和要求,提升了强制性标准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拖拉机的概念,修订后的GB16151.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拖拉机”进行科学分类,明确了“拖拉机”的定义和类别,增加了“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内容,统一规定了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定义。新标准还对其他一些概念加以明确,并修改了一些遣词造句方面的瑕疵,务求表述准确。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农业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制造质量提高带来的使用运行条件的变化、国家实施推广目录管理后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要求和与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因素,遵循“科学公正、适用先进、安全环保”的原则。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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