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农业机械 分类

农业机械商品的分类

2007-12-11 中投机械网
 

    农业机械进入流通领域,做为商品通过经营部门进行销售时,其分类方法有它的独特之处。它是从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突出商品特点,进行分类。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一、从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方面分类

    为了加强对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作部和物资部于1991年以[1991]价重字75号文联合发出通知,将农机商品按照其性质、价格的高低、经营的难易程度等原则划分为三类。

    农机商品的销售价格,在工作发达地区和工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由于生产成本和运输费用等因素差别较大,因此75号文在规定农业机械商品分类的同时,国家对不同地区经营一、二、三类农机商品,制定了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最高管理费率。在75号文执行一年多以后,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作部、物资部为了适应农机市场的新形势,进一小扩大企业自主权,在[1992]价工字622号文中,对75号文中的部分条文规定做了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一)项中“出厂价格未浮动或浮动幅度未达到规定上限的,销售价格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浮动,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百分之三,对出厂价格放开的工农业通用的机电产品,销售价格上浮幅度也应在购进价格基础上,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改为“出厂价未浮动或浮动幅度未达到规定上的限的,销售价格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浮动;对出厂价格放开的工农业通用的机电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对出厂价格实行批量差价的农机商品,在销售时,也可对用户或经营单位实行相应的批量优惠”。

    (2)第十三(四)项中“出厂价格在5元以下的农机小商品,销售价格中的进销差率、批零率之和不超过出厂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改为“出厂价格在30元以下(含30元)的农机小商品,放开其销售价格,由企业定价”。

    (3)“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最高管理费率”,改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中准管理费率”,并允许在其中准管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农机商品的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购进价格: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即国家定价(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临时价等)、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最高限价等)以及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

    管理费:指农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装整理费、仓储保养费、商品损耗、工资、贷款利息及其它管理费用等项支出,管理费率由国家物价局核定。

    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从港口码头、车站交货到进货单位仓库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和杂费标准核定,运杂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税金:指国家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是: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税金+购进价格×(管理费率+运杂费率)

    统一进行销费率及内部调拨费率的分配都是根据不同商品类别决定的。因此对经营部门来说,掌握农机商品的分类是很重要的。各类农机商品的统一进销费率由两部一局制定,经营部门的费率分配,由各经营单位之间协商决定。

    二、从农机商品流转计划方面分类

    农机商品统计工作是整个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农机商品注转统计工作的要求,把农机商品分为5大类、12个主要品种。统计项目主要是这些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按商品性质同类归并的原则来划分的,它是为了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便于统计而作的统一规定。为了保证统一资料的可比性,要求填报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值等均按含增值税的现价统计。在经营业务中,编制和上报月份、年度商品流转计划,全面掌握和分析购、销、存情况,对商品流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市场进行预测预报等,都采用这种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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